三、 如何正确认识实用新型专利
3.1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设立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作为发明专利制度的重要补充,旨在保护那些创造性高度达不到发明专利要求、但对技术进步起到促进作用的改进型的发明创造。设立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深层次原因是因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总体创新能力仍然较低,原创性的发明创造不多,绝大多数发明创造都是在已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改进的小发明。这些改进型发明的原创性高度虽然不高,但有些却具有很大的市场价值,且也属于发明者的智力劳动成果,理应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而设立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正好契合了这种需求。
因此国家设立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目的并不是有些企业错误理解的为了提高我国的专利数量,其真正的目的和意义在于鼓励和保护我国企业的改进型的发明创造,提高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2 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制度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而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进一步明确说明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具体审查内容如下: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审查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格式要求,递交流程是否满足法定的时限要求等;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审查申请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专利法的法定要求,比如是否是违反法律或者是否是专利法规定的不属于授权客体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是否存在单一性、优先权等问题;
(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审查优先权文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一些恢复权利的时限要求,委托书、费用减缓要求等流程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4)有关费用的审查,外观小专利申请分析,审查是否正常按时缴纳相应的费用。
从上述的审查内容看,实用新型初步审查除了是格式、时限、费用等审查,还包括了技术方案内容的审查,比如实用新型公开的技术方案必须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第四款的规定,即需要满足新颖性和实用性的要求。
指南规定,审查实用新型新颖性时,审查员可以根据未经其检索获得的有关
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判断实用新型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也可以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判断实用新型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审查实用性时需要审查所申请的产品必须能够在产业中制造和应用,而且该产品能够产生积极、有益的效果。
虽然审查指南并未详细阐述和说明关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标准,但是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也有相关的要求,即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而在审查指南中也详细说明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两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这种区别体现在下述两个方面:
(1)现有技术的领域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不仅要考虑该发明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2)现有技术的数量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项、两项或者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迭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由此可见,实用新型专利并不是有些人认为的只是进行形式审查,知识小专利申请报价,不审查技术方案的内容,实际上对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都有审查要求的。且笔者在工作中也接到过很多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不满足三性要求的审查意见,而且有的审查意见还给出了两篇左右的专利文件进行对比。
实用新型的审查机制并不是为了刻意要放开审查标准,这种审查机制的形成更多的是从立法目的和意义出发,即为了能实现快速授权,以帮助企业更快的在市场布局和保护自己改进型的创新产品。因这些改进型的创新产品的技术难度一般都不大,企业小专利申请注册,一旦出现在市场上,很容易被模仿和抄袭。而如果企业申请发明专利,一方面是不一定满足发明专利对创造性的要求,重庆小专利申请,另一方面由于发明专利需要进行
实质审查,审查周期较长,一般需要两年左右。这么长的审查周期,造成企业改进型的创新产品在市场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造成市场混乱和企业维权的困难。
2016年工业品外观设计五局合作联合声明
2016年11月1至2日,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日本特许厅(JPO)、韩国特许厅(KIPO)、中国国家1知识产1权局(SIPO)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以下简称“五局”),齐聚在中国北京召开2016年工业品外观设计五局合作(ID5)年度会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作为观察员应邀参会。
本次会议重申了五局在2015年首届ID5年度会议上通过的合作目标,包括进一步促进和推动形成高效而且通用的外观设计保护体系。
认识到向用户和公众提供更好服务、进一步推动外观设计领域创新的重要性,认识到五局深化合作对于形成切实成果的重要意义,认识到增强合作透明度的必要性,五局进一步就合作总体原则和合作领域达成一致,以确保ID5目标的实现。
五局决定,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通过以开展项目为主的方式继续进行合作,确保合作成果惠及利益相关方、合作局及其工业品外观设计体系。
五局决定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多个方面开展合作,包括审查实践研究、自动化支持系统、外观设计分类、质量提升、数据统计等,并就新兴技术及有关外观设计新议题共同探索可能的解决方案。
五局决定在现阶段启动十二个项目,即:
■ID5网站的开发和维护
■外观设计统计数据汇编
■外观设计可专利性目录
■外观设计视图提交要求对比目录
■五局优先权文件交换研究
■五局优先权实践研究
■外观设计分类协议和实践研究
■产品名称对比研究
■潜在经济因素及局方行为对全球外观设计申请量影响分析
■外观设计新颖性宽限期对比研究
■部分外观设计作为有效保护工业设计创新手段的对比研究
■新科技外观设计保护实践研究
上述项目的成果将惠及用户和公众,既提高各局工作效率和质量,又促进用户对现有外观设计体系的了解从而减少其负担。
五局决定制定一系列ID5运行规则,确保以高效和有效的方式开展合作。
在合作推进过程中,五局将尽力收集并充分考虑来自ID5利益相关方(例如,来自ID5国家/地区的用户、公众和审查员)的意见,并向他们汇报项目的进展。为提高合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五局决定建立ID5合作网站,该网站将成为向公众分享ID5信息和进展的有效平台。
欧盟知识产权局
日本特许厅
韩国特许厅
中国国家1知识产权局
美国专利商标局
2016年11月1日于中国北京签署
欧洲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局(EPO)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于1977年10月7日正式成立的一个政府间组织。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欧洲地区的专利审批工作。
欧洲专利局现有19个成员国,分别是: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荷兰、葡萄牙、瑞典、瑞士、西班牙、英国、塞浦路斯、芬兰。该局的4041名工作人员来自以上国家。该局的工作地点分布在德国的慕尼黑、荷兰的海牙、奥地利的维也纳以及德国的柏林四个城市。该局机构的主体部分及多数工作人员集中在慕尼黑和海牙,慕尼黑有1830人,海牙有168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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